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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丨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几个基本事实及其影响

       摘要:本文试图廓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基本事实,并阐述其影响。对于这些基本事实的认定,一方面可作为展开对话和探讨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面对新型研发机构十分多样多态的发展格局,对于基本事实的把握,有助于删繁就简,理清主线。

 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几个基本事实及其影响

       新型研发机构的出现与蓬勃发展,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转型和探索创新发展道路的大事件。随着新型研发机构数量的增长,以及整体由投入建设期,进入运营提升、类型化、建制化发展的新阶段,完善相关政策,构建新型研发机构的治理体系,变得愈加必要和迫切。然而,新型研发机构却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现实中的新型研发机构,也形成了十分多样化和多形态的发展格局,这不仅增加了构建一致的新型研发机构政策的困难,也事实上对新型研发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挑战。本文试图廓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基本事实,并阐述其影响。对于这些基本事实的认定,一方面可作为展开对话和探讨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面对新型研发机构十分多样多态的发展格局,对于基本事实的把握,有助于删繁就简,理清主线。

       事实1新型研发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起投入

       虽然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主体来看,不仅有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也有企业、投资机构乃至中介服务组织,但毫无疑问的,这背后共同的,直接或间接的,或多或少的,都有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支持。地方政府是绝大多数新型研发机构事实上的发起者和投资人,是这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第一大基本事实。这一事实虽然在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中被相对忽略,但其重要性和影响,甚至高于“新型”。新型研发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起和投入的事实,意味着新型研发机构的第一身份,首先是“地方科研机构”。这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重大影响:第一,从国家层次来看,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促进了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结构性变化,主要是科技资源空间布局的变化,在新型研发机构出现之前,我国的科技资源较为平均地分布在省会和中心城市,而囊括新型研发机构的新的科技资源布局,则更加向产业发达,(相应的)财力充沛,而传统高校科研院所又相对稀缺的地区倾斜。原先由国家主导的“雨露均沾”式的布局,被“我出钱,我说了算”的地方需求导向的布局所取代,这种变化,自然是由新型研发机构是“地方科研机构”的身份所决定的

       第二,新型研发机构的大发展和后续发展,催生了处理“地方科研机构”和“国家科研机构”关系的问题。这一问题虽然现在还未浮到台面,到将来一定会显现,甚至非常剧烈,实际上,许多新型研发机构在创建的时候,就面临国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防备和竞争,例如,《为创新而生:一个新型科研机构的成长DNA解密》书中,就记录了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在创建时候从大学挖人,而被大学校长告状的故事。总而言之,认识到新型研发机构地方科研机构的身份,并在政策设计上,充分考虑其与国立科研机构的分工和协作关系,是决定绝大多数新型研发机构能否可持续发展和升级发展的关键之一。所谓的“地方人做国家事”,或是热门领域“一拥而上”“开放竞争”,从长期来看,都是难以持续的

       事实2: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依托传统高校科研院所建设

       地方政府虽然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发起者和投资人,但事实上缺少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的品牌号召力、资源网络和管理组织条件。因此,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上,多采取“校地共建”和“院地共建”模式,即主要依托已有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建设,这是关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第二个基本事实。当然,也存在许多完全新建的,以吸纳海归科学家和国际人才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但除了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其它城市基本不具备吸引海归人才的条件,所以总体来看,主要依托已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是众多非一线城市的主流模式(不这样也难以获批)。这一事实导致的主要影响,是新型研发机构普遍过分重视科技成果转化,而相对轻视企业需求导向的研发。但实际上,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并没有多少存量的,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可供转化(何况已经经过十多年的挖掘)。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成为主路径,并不是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性(很多科技成果转化名义的成功案例,实际上是一开始就面向市场需求的研发),而是高校科研院所话语权日盛(强于企业)的结果。对于这一模式的反思,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此外,主要依托传统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事实,还导致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母体高校科研院所的态度。若母体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收”的态度,或是经常左右摇摆,则新型研发机构很难发展的好。所以,在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设计上,一方面要将母体高校科研院所考虑进去,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也要随着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逐步增强其独立性,适当摆脱对母体组织的依赖。如何协调新型研发机构与母体组织的关系,尤其是有阶段性的,导向性(例如逐渐独立)的政策设计,将是新型研发机构政策的一个关键内容。

       事实3: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研发

       虽然许多新型研发机构在功能上宣称自己“四位一体”,乃至“五位一体”,但其核心功能,是从事产业技术研发。从事产业技术研发不仅是绝大多数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现状(只有极少数新型研发机构真正具有非宣传意义上的多功能模块,并且一定要经过5-10年的发展),也是由新型研发机构的诞生逻辑所决定的。地方政府之所以舍得对新型研发机构投入,根本上还是期待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促进本地科技产业的增长。实际上,我国广东最早的新型研发机构,都不同程度的想学习我国台湾工研院的模式(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也更需要经典意义上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只是由于各种原因,科技成果转化成了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模式。相应的,也正因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长链条和多重需求,我国新型研发机构才不得不发展出投资、孵化、乃至人才培养等其他功能,形成更加复杂的功能形态。虽然不能否认“四位一体”和其它多样的形态有创新和高效的成分,但补上我国产业技术研发的短板,真正提升我国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供给,才是当下我国创新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才是新型研发机构首要使命。这意味着新型研发机构不应该做单个或存量技术成果孵化的项目公司,而要一步步扎实的做强研发能力,有研发能力的增量,做实“研发机构”的内涵

       在认识到新型研发机构的使命是提升我国产业技术研发能力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认识到,新型研发机构并不是我国产业研发能力的稳定承载,产业研发能力的最终承载应当是企业本身,就是企业研发中心的形式。因此,新型研发机构实际应该发挥的,不是永远代替企业去做研发,而是要做“企业研发能力的孵化器”,即在初期为缺少发起和组织研发能力的企业建立研发组织,但等合适时机,要把研发能力转移给企业。在具体机制设计上,可以在新型研发机构内,广泛设立企业(预备)研发中心,利用新型研发机构的物质、人才和品牌条件,帮企业招兵买马,初步建立研发能力。以3年为孵化期,若运行良好,则允许企业(预备)研发中心的设备、人才和成果在适当时机允许企业整包收购,整建制转化为企业正式的研发中心。

       事实4:新型研发机构是一种自发的增量式改革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认识,不能局限于新型研发机构自身,而是要看到催生新型研发机构诞生和发展的体系和时代条件。换而言之,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在新形势下(意味着新的目标和挑战)转型变革的集中表达,其背后关涉的,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转型的若干重大议题,包括科技资源分布不均、科研机构缺乏自主性灵活性、响应新的开放创新范式等(详见笔者文章《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是在解决什么问题?》)。这些国家创新体系转型中面临的重大议题,本应当由国家层次的,全盘的,系统性的改革推动来实现,而且这种方式也更加彻底和高效。但正是由于这种“自上而下”“统筹推动”的方式迟滞不前,承担科技创新发展责任的相关主体,才采取自发的、增量式的方式,去实现这些转型的目标。虽然客观上这种方式阻力最小,可以快速推进,但相应的,由于缺少中央主导和统筹考虑,这种方式从一开始就注定有其改革的边界和上限,并一定伴随着混乱和风险。例如,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和规章,新型研发机构在人财物的管理使用上,一直潜藏的违规风险。又如,由于缺少统筹考虑,有些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创新链条,存在与高校争名,与企业争利,两头吃,两头占的情况。

       认识到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是一种自发的、增量式的改革,就必须相应意识到,这种改革模式有其上限和风险。随着新型研发机构规模的扩大,必须由国家整体跟进,在更系统的维度,更根本的层次,推动国家创新体系转型(例如人才制度改革、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改革),而不是就盯着新型研发机构说新型研发机构。要唯通过体系层,基础层的改革,让国家创新体系实现转型,让“新型”不再显得“新型”,新型研发机构也才算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本文作者:朱常海(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原文刊载于“新研星空”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