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前,全国各地在大力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为此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项目编号: 2021YFFF0901100),委托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领衔开展研究。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会同广州情报所、北京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等承担该项目下属课题《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理论与管理模式研究》。课题推进工作也得到了西安创新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律动(成都)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以及北京、广东、成都、西安等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大力支持。
为高效推动研究工作,本公众号将陆续发布《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理论与管理模式研究》的阶段研究进展,希望开展广泛交流、集思广益和聚知求识,共同助力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本文取自该项子课题阶段性研究工作内容。
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与内涵
一、术语的引入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术语。自上世纪80年代后,伴随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科技和创新组织。这些新类型科技创新组织首次被政府冠以“新型研发机构”名义出现在2010年北京市出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条例》首次提出“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到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2016年,国务院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要“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继后于2019年9月科技部发布《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此以后,“新型研发机构”被作为对一种特定类型科技组织的统一称谓被社会普遍采用。
表1 政府引用新型研发机构术语
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科技部火炬中心和本课题组成员曾在2020—2021期间对全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开展过摸底调查统计,出版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有新型研发机构2050家(不含港澳台),有半数以上(50.4%)的新型研发机构为“十三五”期间注册成立(如图1所示)。呈现的趋势是,随时间的推演,各地成立新型研发机构的数量在迅速增长。
图1 新型研发机构成立时间分布
二、实例表现
新型研发机构“新”在哪里?我们可以通过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深清院”)实例来看新型研发机构的“新型”表现。
深清院于1996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清华大学联合成立,是我国早期出现的并有代表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该机构之所以较早就被称为“新型”科技组织在于该机构的组建方式、组织使命、功能定位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有很大不同。
图2 深清院的组织架构和功能板块
资料来源: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官网。https://www.tsinghua-sz.edu.cn/about
(1)组建方式不同
深清院由两种不同属性的建设主体(地方政府和大学)共建,属于在深圳市民政部门注册的、无固定政府预算投入、无固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作为共建的一方,深证市政府并不对清华大学和深清院实施直接垂直管理,而只作为合作建设的一方通过理事会行使参与决策权力,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科技机构建立有性质不同。
(2)组织使命不同
设立深清院的目的主要是为服务于深圳市的产业创新,是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导向,这与以往我国较单纯致力于科技发展目标的科技机构建设也有很大不同。
(3)功能定位不同
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深圳科教资源相对贫瘠的状况,深清院的核心使命是要为深圳产业发展植入创新基因和增加科技源头供给,这就需要深清院必须具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功能。但与以往国家主导建设的传统科技机构不同,促进区域创新的目标导向使深清院仅定位于科技研发单一功能是不够的,这就表现出深清院的业务活动需要多功能板块的“混成”构成:
——科技研发功能(对应于图2所示的“研发平台”)
——科技创业孵化功能(对应于图2所示的“投资孵化”和“科技金融”);
——成果转化和产业促进功能(对应于图2所示的“创新基地”和“科技金融”);
——创新合作功能(对应于图2所示的“创新基地”和“国际合作”);
——人才培养功能(对应于图2所示的“人才培养”板块)。
(4)运行管理不同
深清院的运行管理与传统科技机构也有不同。办院方针和自主发展的性质决定了深清院其必须依靠自己的“经营”维系自身生存和发展,这与传统科技机构主要依靠政府支持或上级部门稳定投入的运行管理方式有很大差异。深清院需要靠自己所创造的价值换取“收益”来支撑自身的运行,而不仅仅表现为提供“社会价值”。由此,深清院的所有功能板块必须建立在能带来“收益”基础上,从这点来说深清院必须是“经营性的”或“市场化的”。所以,深清院尽管不完全属于“企业”或不完全属于“盈利”组织,但必须具备“营利”的途径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基于上述这些不同,深清院自我总结出了广为流传的“四不像”理论:
——既是大学又不完全像大学,文化不同;
——既是研究机构又不完全像科研院所,功能不同;
——既是企业又不完全像企业,目标不同;
——既是事业单位又不完全像事业单位,机制不同。
三、语义解析
回到新型研发机构这一特定术语,新型研发机构由“新型”“研发”和“机构”三个词组组成,结合这三个词组对新型研发机构做如下“语义”解析:
(1)新型。“新型”首先有时间划分的意义,在我国特定的语境下新型研发机构尤指我国2000年后新出现的科技组织。其次,“新型”还表现在形态内涵上有别于传统科技组织,尤其有别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科技组织建立,即面向市场和按市场化机制运行的组织内涵。如深清院的组建方式、机构属性、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科技组织。这就说明,即便是新建的、但如果是完全承袭传统的科技组织方式(研究所或研究院等)也不能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市场属性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说明,是“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行,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
(2)研发。“研发”是指“研究+开发”,所以“研发”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双重语义。“研究”本身强调“求知”目的,而“开发”则强调“求用”目的。《意见》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说明“研发”这一简化词组主要强调“求用”或创新目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单纯是为了“求知”的“科学研究”,而是为了“求用”或创新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3)机构。就语义而言,“机构”是一种组织存在,但不是任何组织都可以称其为“机构”。一般而言,“机构”的语义指向有政府赋权或有公共性、社会公益属性的组织。因此,称“机构”一般需要有来自政府或官方的授权、认可或认定。目前,尽管科技部下发了《意见》,各地方政府也开始出台有关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但从中央到地方对何谓新型研发机构尚无统一口径,因此各地上报的新型研发机构也存在很大差异,这有待进一步规范。
结合上述语义解析,对“新型研发机构”可大致做如下描绘:
——新出现的(改革开放后,尤指2000年后)、面向市场、按市场机制组建和运行的科技组织;
——具有“研发活动”的基本特征。尽管目前各地上报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常呈“研发、转化、孵化、服务”等多种功能的混成存在,但“研发”必须是机构的基本活动形式,并且“研发活动”是围绕科技创新需求的研究和开发。没有“研发活动”的科技组织(如单纯的转化、孵化或服务组织)不能称为新型研发机构,而单纯的科学研究组织(即便是新出现的)也不完全吻合《意见》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需要有政府(不论哪级政府)的认定或纳入政府监管范畴。随时代发展,新型科技创新组织会不断涌现或大量涌现,但称“机构”一定需要有政府的认可,不是任何新出现的科技创新组织都可以冠以“机构”名义。
四、“创新”的定位和寓意
进一步说,新型研发机构是“科技+创新”的组织。目前我国所有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相关政府文件和法律法规都旨在强调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作用和服务于创新的目的。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是始于“壮大创新主体,引领创新发展”目的;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培育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是为“围绕破除束缚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科技部出台《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到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把新型研发机构定位于“新型创新主体”,提出“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和“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这也说明,新型研发机构是定位于“创新”的组织。定位于“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科学研究组织,而是要致力于创新和服务于创新。因此,对新型研发机构更恰当的表述是“科技+创新”的组织。
图3 “科技+创新”的组织
五、概念内涵
结合上述讨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内涵可做如下界定: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兴办建设的,在组建方式、目标使命、功能定位、运行管理等方面不同于以往的,以开展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目的的,并有政府资助或认定且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体现政府意志的新型科技创新组织。
主要表现为:
(1)是新型科技创新组织,主业是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但兼具“研发、转化、孵化、服务”等综合功能,具有全链条开展创新和服务于创新的“混成”发展定位,是集“知识生产、扩散和应用”为一体的和具有一定社会公益属性的经济发展组织。主责是为区域或产业建立创新发展的技术优势;
(2)时间上是自我国改革开放后尤其自2000年后设立;
(3)组建方式不纯粹由政府包办,而体现出政、产、学、研、资等联合共建的特征;
(4)目标使命不单纯是“求知”目标和国家科技探索的使命,而是市场导向的技术目标和服务于区域创新或产业创新的使命;
(5)遵循市场规律和按市场化机制运行,具有独立自主经营的性质和按市场化组织原则的运行管理;
(6)吻合政府促进区域和产业发展的目标意志,满足政府对“机构”建设的规范要求,或有来自政府的认可或认定。
本文作者:王胜光、胡贝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