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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丨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是在解决哪些问题?

        编者按:本文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编号: 2021YFFF0901100)支持,首发刊载于《科技中国》2022年10月第10期。文章分析了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解决的四个问题——缓解了我国科技供需的空间错配矛盾、提升了我国产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增强了我国科研机构的自主性灵活性、探索了有效的科技经济融合发展模式,对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的治理体系,有重要的政策启示意义。

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是在解决哪些问题?

       新型研发机构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地方政府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新兴实践,也是在新的科技创新范式和国家科技发展方针下,我国国家创新体系转型发展的突出表现。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全国新型研发机构的统计调查,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已经达到2000多家。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更是赋予了新型研发机构法律地位,标志着新型研发机构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正式一员。可以说,新型研发机构正在成为能够与传统科研院所分庭抗礼的一股新生力量,并同样承载着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的使命和希望。

       那么,新型研发机构在我国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到底解决了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发挥了正向作用?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增进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识,还对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的治理体系,有重要的政策启示意义。综合来看,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主要在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缓解了我国科技供需的空间错配矛盾

       当前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讨论,多放在与传统科研机构的比较视域中,强调新型研发机构对传统科研机构的制度和模式创新。然而,考察新型研发机构的早期发展史,催生新型研发机构诞生的主因,却不是对传统科研机构的改革意愿。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出新的形态和模式,是在成立之后经历较长一段时期探索才出现的。新型研发机构的成立,直接原因是科技资源稀缺又存在旺盛科技需求的地方政府引聚科技资源、增强科技供给的需要,而这种需要之所以存在,则根本上源自我国整体上科技供给与需求在空间上的错配矛盾。

       所谓空间上的错配,就是我国的科技资源(代表科技供给)与我国的高科技产业集群(代表科技需求)在空间上离得太远。这一现状是历史发展路径塑造的。一方面,我国的科技资源布局基本是在改革开放之前形成的,其较为均衡地集中在省会城市(三线建设等运动又加重了科技资源在中西部地区的布局);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现代高科技产业集群,则基本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依靠承接全球产业转移、参与全球分工而形成的,因此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经粗略统计,我国东部五省市(浙江、江苏、上海、广东、深圳) 的高技术产业营收是西部五省市(四川、陕西、湖南、湖北、重庆)的3.83倍,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R&D人员数量却基本和西部五省市持平,只是西部五省市的1.13倍。

       距离上的遥远客观阻碍了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形成,导致东部地区在向产业链高端爬升、亟须技术升级的时候,面临科技资源匮乏、技术供给不足的困境。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深圳,于是深圳就成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始祖”的发源地。即使到现在,从在全国范围的数量分布来看,新型研发机构也是主要集中在东部产业发达的省份。这里有必要捋清一个事实,那就是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缓解我国整体科技供需空间错配的解决方案,其实是一种妥协的、“曲线救国”的方案。因为当时来看,最理想的方案,应当是跟我们当年三线建设一样,由国家统筹动员,加大在东部地区的科技资源布局,让我国的科技资源更靠近产业集群。而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案就一个地方政府而言几无可行性,因此以深圳代表的地方政府,才以新型机构(不需要部委审批)的名义,变相地引聚和建设科研组织。在当时来看,新型研发机构更像是个“减配”的科研院所,所谓“四位一体”的模式创新,则是发展了一段时期的后话。

       需要强调的是,一旦认识到新型研发机构的兴起,指向的是我国整体上科技供需空间错配的大问题,就必须相应认识到,这个大问题只靠新型研发机构是难以彻底解决的,需要在国家层面,有更加彻底和系统的解决方案,比如,是不是要重新考虑大学和国立科研院所的布局,使其整体上更加贴近产业集群。

       二、提升了我国产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广泛参考了国际上产业技术研究院,还有我国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模式经验。新型研发机构在实际发挥的功能上,也基本上是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功能。虽然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流叙事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但在实际组织的研发活动上,更多是顶着科技成果转化的名义,从事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或更为直接的合同研发。从实际发展来看,新型研发机构的大规模建设发展,显著提升了我国的产业技术供给水平和产业技术研发实力,有效助力我国现代产业向产业链高端的转型升级。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通过这样几个途径提升产业技术研发能力。一是人才引进。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引进海外留学,同时在高科技跨国公司有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帮助人才创立对标国际的高科技企业,实现国产替代。这其实是以人才的流动实现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二是联合研发。新型研发机构广泛通过与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或者共建联合研发中心等形式,从事企业技术需求导向的研发,实现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智力)优势与企业需求的结合,提升产业技术供给水平。在与企业合作研发的过程中,新型研发机构还通过人才流动等形式,发挥“孵化”企业研发机构的功能,一些新型研发机构的人才团队在承担企业研发任务或与企业开展联合研发的过程中,整建制地流动到企业,成为企业的研发中心,这实际上是一种企业研发能力的孵育和形成机制。三是对于前沿的技术领域方向,新型研发机构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的形式,从无到有培育新兴科技企业和未来产业。

       本质上作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新型研发机构,实际上是一种“外挂”的,或者说是科研机构形态的企业研发组织。这种产业研发能力之所以以这种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的形式存在,而不是以纯粹的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的形式存在,是因为我国企业还相对弱小,难以负担自建研发机构的成本,企业研发机构对高水平人才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总而言之,新型研发机构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方面,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充当了人才和技术资源从高校科研院所或国际大企业向国内中小科技企业“导流器”的功能,实现了政府力量、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向企业的有效投射,克服了我国中小科技企业越弱越需要研发,越弱越难以研发的困局,在短时间内显著提升了我国产业技术研发能力。

       三、增强我国科研机构的自主性灵活性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第三个正向作用,体现在对我国现有科研机构管理运行的冲击和革新意义上。其中最显著的结果,就是提升了我国科研机构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这种自主性和灵活性是如何实现的呢?答案在新型研发机构与政府的关系上。实际上,关于新型研发机构,当前公众和学界还没有意识到但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新型研发机构其实代表了新的一类与政府是契约关系而非隶属关系,靠合同法律协调而不是行政权力管理的科研机构,这其实是新型研发机构的本质特征或最重要意义之一。正是由于新型研发机构与政府是契约关系,所以新型研发机构才拥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考虑到新型研发机构多依托传统高校和科研机构创建,与传统机构存在组织或个体层面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种自主性或灵活性是可以传导或是为传统机构所用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自主性和灵活性的追求,除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研发活动的需要,另一个同样重要,但更应该引起关注的原因,是我国过度行政化的科研体制和相对迟滞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改革。

       我国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内部的科研组织,基本都是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属性,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一方面,放在全球的坐标系中,我国的事业单位更像是政府行政力量的延伸,在管理上行政化色彩突出,自主性较弱(而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和政府更像是甲乙方的契约关系)。另一方面,就科研机构这种知识型组织而言,天然地对自主性、自治水平的要求更高。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基本都建立了针对科研组织的特殊管理制度(例如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改革),而我国虽然近年来大力推动科技体制改革,但在构建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方面却进展迟缓。

       因此,新型研发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某些组织包括个体,对僵化科研体制的突破和对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的自发探索。例如,新型研发机构普遍实施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法人治理。在内部管理上,新型研发机构在实验室管理、人才培养体制方面也多与国际接轨。可以说,新型研发机构是以“另起炉灶”和“增量改革”的模式,实现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在中国大地上的构建和完善。虽然从实际发展来看,某些新型研发机构存在过度自主、过度灵活的问题,但总体来看,这一探索和变化,对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是有进步意义的。虽然新型研发机构在探索构建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必须认识到,构建符合科研基本规律、新兴科研范式,能够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力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议题和目标,必须在国家层面有整体的、系统的,涉及所有相关主体的推动,仅靠新型研发机构的探索示范和“边缘革命”,是难以有效实现的。

       四、探索有效的科技经济融合发展模式

       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一直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但以往在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科研院所的改革实践上,采取的都是比较极端的改革路径,要么是大规模地设立公立科研机构,要么大规模地将公立科研机构推入市场,在纯粹公立和纯粹市场之间摇摆;而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实际探索出了一条中间道路。因为新型研发机构实际上是一种混成组织,兼具公立和市场属性,能够综合政府和市场的力量。这是在机构层面新型研发机构所代表的一种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模式。在具体的创新活动开展上,尤其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新型研发机构还探索出了一种根植于中国国情的,不同于传统科研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可以称之为“创新内部一体化”或者“微生态”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将这种模式总结为“微创新生态”模式)。

       所谓“创新内部一体化”或者“微生态”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不断通过业务和功能扩展,试图覆盖创新链条的更多环节,将整个创新链条“内部化”,最终形成包含应用技术研发、创业投资、孵化、人才培养,乃至基础科学研究的多位一体的功能矩阵。这种“一体化”的创新模式,将创新链条上不同环节的机构层次的合作,转为同一机构内部部门之间的合作,由于内部部门之间可以更好地共享信息,且接受统一领导,因此显著降低了协作成本,具有更高的创新效率。这种模式同时也导致新型研发机构具有了“重资产”“集团化”和“联合体”的特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种“内部一体化”、试图覆盖创新链条更多环节的创新模式,固然从逻辑上拥有更高的创新效率,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我国新型研发机构之所以采取这种“什么都自己做”的模式,除了源自创新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源自于我国科技服务产业发育不足,市场上缺少聚焦特定环节的、专业化的机构,因此新型研发机构才不得已“什么都自己干”。这也是为什么说新型研发机构的这种模式创新,是根植于中国国情的创造。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新型研发机构的这种模式可能是阶段性的,随着中国科技服务产业的发育和分工深化,新型研发机构会将一些功能退出或与专业机构合作,而自身则更加聚焦于研发环节。

       以上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所主要解决的四个方面的问题,起到的四个方面的作用。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既帮助我们更准确全面地认识新型研发机构,也应当引发这样一个思考:新型研发机构是不是解决这四个方面问题的最佳方案或是唯一方案,针对这些问题是不是需要更加彻底或配套的改革举措?而针对这些问题更加综合和彻底的改革举措,实际上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也非常重要。

       本研究得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服务平台技术研发与应用”(2021YFF0901100)的支持。

       本文作者:朱常海(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首发刊载于《科技中国》2022年10月第10期。